事例: 房子没有装置燃气管道
业主请求退房
2013年11月3日,在杭州作业的李先生总算了却了一桩心思。当天他与开发商签定了正式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杭州具有了第一套归于自个的房子,采购时房子处于期房状况,交给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
李先生采购的房子坐落城东,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总房款挨近71万元,为40年产权的商用房。合同签定后,李先生付出了全部房款。
等了一年多,上一年年底总算迎来了交房,但直到交房截止日过了60天后,也就是今年年初,李先生仍未收房。原来收房的时分,李先生发现房子没有装置燃气管道跟公共烟道。
李先生说,买房时置业参谋对外声称房子具有寓居功用的特点,宣扬的资猜中虽没标明“住所”字样,但却写着“公寓”,且两边签定的购房合同第十条清晰约好房子交给条件为“用水、用电、用气等,具有商品房正常运用的基本条件。”直到收房时,李先生才发现:房子没有装置燃气管道和公共烟道。
李先生称没有装置燃气管道、公共烟道严重影响自个正常的寓居,其时签定的购房合同意图也无法完成,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免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交还购房款,并付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开发商方面却是另一种说法,房子出售时清晰标明这房子的规划用处是工作,是不是装置燃气管道与公共烟道并不影响业主正常运用,且已在约好时间内告诉李先生处理交房手续,是李先生自个不合作致使交房逾期,开发商无需承当责任。
法院在审理有关依据、证词后以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已清晰约好了“用气”,该“用气”应理解为运用管道燃气,就这点而言,开发商方面确有违约。不过,开发商尽管有违约行动,但其违约行动没有到达李先生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程度,因此对李先生拒绝处理交房手续、免除购房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撑。
法院方面也表明,李先生尽管不能免除购房合同,却可以请求开发商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交给的房子大体不影响寓居
业主不能请求退房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说》的规则,在合同未有清晰约好的情况下,出卖人在出售广告和宣扬资猜中对所售房子及有关设施所作的详细阐明和许诺,并对合同缔结及房子报价确定有主要影响的才可视为合同内容。
但在合同有清晰约好的情况下,应以合同文本为准。合同对房子的规划用处及终究运用用处均有清晰约好,即该房子仅作为工作用房运用。因此事例中说到的开发商未装置燃气管道,并不足以使李先生不能完成购房合同的意图。
即使李先生缔结合同的片面意图是用来寓居,也可运用其他动力以替代管道燃气完成寓居功用。因此,李先生不能因开发商的违约行动而享有合同的法定免除权。
两边在合同中对于“用水、用电、用气”三者并排的表述中,通常被理解为管道燃气。运用液态瓶装气不需要开发商承当管道装置责任,因此不需要在合同中格外予以约好。该条款为开发商一方供给,系格局条款,在发作歧义时,应挑选不利于格局合同供给者一方的解说,即应挑选作为“管道燃气”的解说,据此,开发商未能装置燃气管道,已构成违约,李先生可另行就此请求开发商承当违约责任。
|